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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 《國家醫療保障局企業及社會組織接待日工作暫行辦法》的通知 醫保辦發〔2021〕28號

    ——來源:國家醫療保障局

    發布時間:2021-05-31 11:23:12    點擊率:1532    


   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

    《國家醫療保障局企業及社會組織接待日工作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
    醫保辦發〔2021〕28號

    局內各單位:

    《國家醫療保障局企業及社會組織接待日工作暫行辦法》已經第45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?,F印發你們,請認真貫徹落實。

    附件:國家醫療保障局企業及社會組織接待日工作暫行辦法

   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

    2021年5月25日

    國家醫療保障局企業及社會組織接待日工作暫行辦法

    第一條   為構建“親”“清”政商關系,向廣大企業及社會組織提供與國家醫療保障局的交流溝通渠道,促進政府與相關組織的溝通交流及信息共享,并推動國家醫療保障局在政策制定中廣泛聽取社會意見,特制定國家醫療保障局企業及社會組織接待日制度。

    第二條   本制度適用于醫療、醫保、醫藥領域的企(事)業單位和社會團體、行業協會、慈善組織等社會組織(以下統稱為申請單位)。

    第三條   國家醫療保障局制定并公開《國家醫療保障局企業及社會組織接待日申請表》(以下簡稱《申請表》)。申請單位填寫《申請表》,尤其要準確填寫具體申請原因,并傳真至國家醫療保障局。

    第四條   收到《申請表》后,國家醫療保障局根據申請原因可與申請單位電話溝通。如通過電話溝通滿足了申請單位需求,可不再安排當面接待。

    第五條   根據《申請表》以及局內工作安排,視情況由國家醫療保障局局領導或局內相關單位人員開展接待。

    第六條   接待工作原則上一月一次,每月20日前申請單位提出申請的,一般在次月進行接待,20日之后提出的申請轉入下月處理;必要時可酌情盡快接待。接待地點相對固定。

    第七條   接待時,申請單位根據申請原因提出需求或反映情況,國家醫療保障局接待方作出解釋回應。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,接待方要認真記錄,并在后續工作中予以研究考慮。

    第八條   對于接待中反映的典型共性問題以及國家醫療保障局的答復意見,在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等相關規定前提下,國家醫療保障局可歸納整理后適時對外公開。

    第九條   國家醫療保障局加強接待工作的內部管理,進一步提升接待工作的規范化水平。

    第十條   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,由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
    附件:《國家醫療保障局企業及社會組織接待日申請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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